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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號文件軟體集成電路

發布時間:2022-01-19 10:47:57

❶ 集成電路企業稅優惠政策已經明確了嗎

據報道,為進一步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發布通知,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明確,相關優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❷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實施的新辦法-------------------------------------------------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為進一步加快我國集成電路設計產業發展,合理確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集成電路功能研發、設計及相關服務,並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有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全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度審查(以下簡稱年審)工作;
(二)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擬認定名單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三)公布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並頒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和處理對認定結果、年審結果的異議申訴。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或年審的受理,以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核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申請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和條件。
第七條初次進行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須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條件;第二次及以上進行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外,企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於(含)200萬元。
第八條企業申請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申請表(可從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下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等(以上均為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五)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體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七)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用戶使用證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每年5月底前申請企業對照財稅[2012]27號文件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或年審條件的,可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或年審申請;
(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一受理本地區企業申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真實性審核,並於申報年度6月底前將本地區所有申報企業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得限制企業申報;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技術、管理、財務等方面專家,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申報企業的相關情況等進行合規性審查;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上對擬認定和通過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公示30天。公示期間,企業對認定或年審結果有異議,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公示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異議申請作出處理決定;
(五)依據公示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於申報年度9月底前公布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企業認定和年審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核發證書。
第十一條經認定和年審合格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憑本年度有效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可按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逾期未報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資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並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上公示。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在優惠期限內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則在認定證書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並、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後仍符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後不符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
第十四條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及地方相應機構配合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評估等工作,並由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將有關情況匯總後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在認定工作中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並為申請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經認定和年審合格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認定和年審資格,三年內不予受理企業認定申請,同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上公示。
(一)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等行為,或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三)在安全、質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
(四)未及時報告使企業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更名、分立、合並、重組以及經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
對被取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資格且當年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追繳。
第十七條參與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工作的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屬部門或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認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則;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違反認定工作保密規定等要求;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後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2]86號)同時的廢止。

❸ 國務院大力支持集成電路和軟體企業發展

[汽車之家行業]?日前,國務院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若干政策》)。《若干政策》提出,我國將從財稅、投融資、研究開發、進出口、人才、知識產權、市場應用、國際合作八大方面給予集成電路企業和軟體企業支持。

此外,《若干政策》還鼓勵國際企業在華建設研發中心,此舉可以加強國內行業協會與國際行業組織的溝通交流,支持國內企業在境內外與國際企業開展合作,深度參與國際市場分工協作和國際標准制定。根據《若干政策》,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含設計、生產、封裝、測試、裝備、材料企業)和軟體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

編輯點評:

《若干政策》的發布對於日益崛起的中國汽車產業智能化來說是個利好消息,各項切實有利的政策不僅可以推動本土相關企業的發展,也可以吸引更多相關行業的國際企業投入資源,長遠來看有助於提升集成電路與軟體產業的高度本地化。在這個全球化局勢發生變革的當下,能夠在高精尖行業把握關鍵技術將幫助我們占據主動權。(文/汽車之家丁伯駿)

❹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是什麼


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關鍵力。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發展,出台了一系列稅收支持政策,有力支撐了國家信息化建設,促進了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為了便利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針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梳理形成了涵蓋20項針對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內容。具體包括:
一、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1.軟體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2.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3.國家鼓勵的重點軟體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4.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5.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6.企業外購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7.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8.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9.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增值稅
10.線寬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1.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2.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3.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4.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28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5.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65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6.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7.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18.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9.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20.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❺ 集成電路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5免5減半。怎麼理解

"獲利年度"是指企業產生利潤的那一年。也就是只要企業經營期達到15年以上,從獲取利潤的那一年起開始計算享受優惠。優惠期10年,為5年免徵,5年減半徵收。

❻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哪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一、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十四、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規定:「五、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規定:「一、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❼ 國家給予集成電路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優惠政策脈絡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其中最大的亮點在於財稅政策,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使用對象與具體內容;另一方面提出了另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的發展。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三大類使用主體。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就備案資料填寫與提交、監管審核等問題進行了說明。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 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

梳理集成電路的政策延續脈絡,我們可以發現,近年來,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集中於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又以「兩免三減半」與「五免五減半」為核心措施。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符合這些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須進一步符合相應的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需須符合的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 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而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需進一步滿足的條件,相較之下就更為嚴格了,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根據政策規定,「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❽ 軟體及集成電路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梳理近年來集成電路產業的國家政策,中發智造發現,國家政策對集成電路的扶持,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層面。而稅收優惠政策,尤以「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為兩大核心優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

根據2012年的政策規定,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所謂「兩免三減半」政策,即「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後三年減半徵收(即按12.5%徵收)」,優惠期五年;而「五免五減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徵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優惠期長達十年。

可以享受這些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大致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或軟體企業。

兩類企業想要申請、享受這些優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業認定條件,另一方面這些滿足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還需進一步符合相應的適用情形。

二、政策脈絡

國家對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由一系列集電產業方面的國家政策延續、細化而來。如果只想了解享受優惠政策應滿足的認定條件和需要進一步符合的適用情形,可以直接跳過本章節。

1.國發〔2000〕18號

2000年6月,國務院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該政策從投融資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技術政、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采購政策、軟體企業認定製度、知識產權保護、行業組織和行業管理等十大方面,著重對軟體行業提出若干優惠與支持政策。

在稅收政策中,首次提出: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現在看來,這條政策可謂集成電路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發端。

該政策同時強調,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均可享受本政策。因此,這份政策也奠定了對境內集成電路企業一視同仁的基礎。

2.國發〔2011〕4號

2011年1月,國務院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從財稅政策、投融資政策、研究開發政策、進出口政策、人才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市場政策、政策落實八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的支持力度與扶持導向。

該政策最大的亮點在於,其財稅政一方面明確了「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與具體適用情形;另一方面提出了又一項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條款——「五免五減半」,極大鼓勵了不同規模、不同技術層次的集成電路企業。

3.財稅〔2012〕27號

2012年8月,國家財政部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稅〔2012〕27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兩類適用主體:一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二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軟體企業,並進一步明確了兩類適用主體應滿足的認定條件。

4.財稅〔2016〕49號

2016年5月,國家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9號),並結合行政審批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補充、優化了兩類適用主體的認定條件。

5.財稅〔2018〕27號

2018年,國家財政部、財稅總局印發《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對2018年1月1日之後的優惠政策適用情形進行了補充與調整,使得集成電路產業的扶持政策有了與時俱進的屬性。

6.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2019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明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認定條件

如前所述,適用「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另一類是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而適用「五免五減半」有優惠政策的主體,只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兩類企業均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與設計企業,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並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政策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伺服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兩免三減半」適用情形

根據中發智造對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認定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如下:

1.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 ,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2017年12月31日前投資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0.13微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與之前的「0.8微米」對比,條件更為嚴苛。

五、「五免五減半」適用情形

「五免五減半」政策的適用情形,相較之下更為嚴格,畢竟政策優惠力度更大。中發智造梳理,「五免五減半」政策主要適用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至期滿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期不滿15年的該類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同樣也有稅收優惠,即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享受「五免五減半」政策,期滿為止。由這兩條適用情形可見,隨著技術的發展,政策對新設集成電路企業的要求也逐漸變高,不斷激勵企業變得更強。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另一項優惠

相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還有一項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優惠

2000年,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體產業,適用軟體產業有關政策。

此後的集成電路稅收優惠政策,均延續了本次政策的精神,即——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認定條件

2012年印發的政策對該類企業形成了一系列認定條件。而2016年5月政策發布之後,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滿足的認定條件需以本次政策為准。

中發智造梳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時,除了要符合前述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應滿足的條件(見第三章第二節),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七、總 結

總結來講,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5%稅率徵收,有的可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有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有的可減按10%稅率徵收。

此外,國發〔2011〕4號政策還明確強調:為完善集成電路產業鏈,對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以及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相關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各地方政府、各產業園區、各相關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與發展規劃,密切關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

❾ 中組部為什麼出台十八號文件

1999年,在專家加強對國內晶元企業支持力度的提議下,當時的國家經貿委政策司與信息產業部組成聯合小組,並起草了相關晶元企業優惠政策條款,這些條款最終在2000年6月形成了《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2001年,在當時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主持的工作會議中,對18號文件進行了進一步補充,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即後來的51號文件。
根據這個文件,2002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實施細則(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對部分晶元企業實行稅負達到3%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同時,把優惠范圍擴大到集成電路產業上游的設計企業和下游的製造商。
正是這兩項對國內晶元產業的支持政策,使美國、日本和歐盟認為國內廠商得到了很大一部分退稅,而進口到中國市場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企業產品因無法享受這樣的優惠,在價格上失去競爭力。
早在2000年末,美國半導體協會(SIA)就曾對中國外經貿部聲稱該政策是對進口商的歧視政策,並多次向中國發出聲明。但美國半導體協會提出聲明中,一再將中國晶元出口退稅政策中的稅負和稅率混為一談。
對於這一點,中國晶元行業協會徐小田秘書長表示,美國方面的錯誤是曲解概念。
業界人士分析稱,18號文件中提到的退稅條件是以稅負來進行考察的。而從一般的企業利潤來看,稅負很難達到18號文件中規定的享受退稅的3%,並沒有構成對任何進口產品的歧視。
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高級顧問楊學明告訴記者,開始階段美國如果是誤解,那之後的表現則說明,美國的目的顯然是希望降低進口環節增值稅,使其晶元企業的利益更大化,而這顯然將打擊國內弱小的晶元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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