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微信上收到的文件怎麼永久保存
1、打開微信中你想保存的圖片後是這樣的界面。
2、點擊右上角的三個點按鈕後出現這個界面,當然有的android手機用戶可能是長按圖片出現這個界面。點擊保存後,提示你圖片保存到/sdcard/DCIM/Camera/文件夾中。
3、這時打開ES文件瀏覽器(提前下載好),進入剛才那個文件夾。
4、長按住那個圖片出現了神奇的現象:每個文件右下角出現了選擇框,同時這個文件被選中了。
5、這時單擊右下角的「更多」,會出現一個菜單,選擇第四項「備份到個人雲」。
6、這是該軟體出現備份進行的提示,這時請保證您是聯網的。當然有的網友在這一步出現問題,這是因為您沒有在ES文件瀏覽器中登錄您的網路雲帳號。
7、這是進入到網路雲手機端能看到一個以您的手機型號+ES備份的文件夾,這里就是放ES軟體備份文件的地方。
8、單擊打開看看吧,您的微信里的照片已經完好的放在裡面了,大功告成!
B. 怎樣存儲微信文件
打開【微信】,在好友聊天界面點擊文件,選擇【繼續下載】,下載完成後返回手機桌面,打開【文件管理】,根據文件類型點擊對應文件夾,可以查看下載好的微信文件。存儲微信文件的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首先我們打開手機,在桌面上找到微信app並點擊打開。
2、找到我們的微信好友,點擊進去。
3、然後找到圖片,點開它。
4、長按住我們要保存的圖片三秒。
5、然後點擊【保存圖片】就算保存好了,可以在相冊裡面找到。
微信、QQ等移動社交工具不僅改變了大眾的交流方式,也影響到生活的各個方面。常見的就有借貸等金錢往來。
當涉及到相關糾紛時,手機中的聊天、轉賬記錄等可否作為「呈堂證供」?
5月1日起,這條新規施行,更多電子數據將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范圍。而這一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五大類各種形式:
1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2
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那電子證據到底有多管用?
下面三則案例給您說仔細!
1. 借錢不還 微信聊天記錄來當「借據」
案情:夏某和李某是朋友關系,因生意資金周轉困難,李某向夏某借錢,夏某通過微信轉賬借給李某3萬元,後又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借給李某1萬元。基於對朋友的信任,夏某沒有要求李某打欠條。但後來夏某多次催李某還款,李某僅歸還了5千元,於是夏某訴至法院,並提供了微信轉賬和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審理結果: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了雙方關系、借款經過以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等,可以認定李某與夏某之間已達成借貸合意。雖然夏某未出具紙質借條,但電子證據亦是證據,印證了雙方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最後,判決李某十日內歸還夏某借款3萬5千元。
2. 「交友遇坑」 電子證據幫忙還原事實
案情:一天,王某來到法院,聲稱陳某借了其5萬元,約定了兩個月還清。但還款期限到後,陳某隻還了利息,本金分文未還,並且人還找不到。在法院受理此案後,承辦人在送達文書時卻了解到陳某並非王某訴狀所說的「本金分文未還」。在外務工一直未露面的陳某在舉證期間向法庭提交了其多次向王某還款的證據,包括微信轉賬和銀行轉賬記錄。
處理結果:承辦人將陳某提交的多項還款證據送達給王某,王某因隱瞞了事實自覺理虧,經教育要誠信訴訟後,當場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法院准予撤訴。
3. 「鐵證如山」 電子證據佐證犯罪行為
案情: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間,張某利用微信、QQ等發布廣告銷售假煙。通過微信多次從其上線購得假煙,再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將假煙銷售給其下線。公安機關查獲後,經鑒定張某銷售的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通過微信轉賬記錄統計,張某共計銷售假煙的金額為190700元。
審理結果:張某因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期間,張某通過微信、QQ發布的廣告截圖,聊天與轉賬記錄成為了「鐵證」。
延伸
Q1
以前電子數據也能當證據,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於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
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范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和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對於擴展證據收集途徑、統一法律適用標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Q2
修改後,哪類案例相對更加受益?
因個人民間借貸、網路借貸、網路購物等引發的糾紛中,電子數據的應用較為頻繁。多數情況下,這類案件當事人也能夠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網路轉賬等電子數據。
Q3
修改後,對於普通市民維權有啥好處?
指導當事人知曉電子證據的范圍、收集證據的途徑,對於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Q4
電子數據平常咋保存?
新規明確,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以微信記錄能否作為呈堂證供為例,取決於兩個前提。第一是要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為微信並非實名制;第二要保證微信記錄的完整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導致斷章取義,法庭也不會採納。
在此提醒,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C. 微信裡面保存的文件在手機中哪裡可以找到
你可以看看你的收藏。
D. 微信的緩存文件能保存在手機里嗎
微信的緩存文件可以保存到手機里,微信對應的緩存文件夾是Tencent/MicroMsg,裡面保存著微信緩存記錄,image2,得到一些文件夾,不斷往裡點就能看到圖片了。
微信:
微信 (WeChat) 是騰訊公司於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個為智能終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微信支持跨通信運營商、跨操作系統平台通過網路快速發送免費(需消耗少量網路流量)語音簡訊、視頻、圖片和文字,同時,也可以使用通過共享流媒體內容的資料和基於位置的社交插件「搖一搖」、「漂流瓶」、「朋友圈」、」公眾平台「、」語音記事本「等服務插件。
E. 微信文件怎麼保存
點擊手機桌面「微信」,打開「微信」。
F. 如何將微信收藏裡面的文件保存到手機里
如將微信收藏里的文件或者視頻保存到手機:
1、打開登錄手機微信首頁,點擊右下角的我;
G. 微信里的東西可以保存到百度雲里么
微信里的東西可以保存到網路雲里的。
將微信里的東西打包放在一個文件夾里,再選擇上傳文件夾即可。
謝謝採納
H. 怎麼把微信文件保存到手機
可以下載一個WPS的軟體,從應用市場裡面搜索就可以找到,然後你打開微信微信的那一個文件給他,額,再從WPS再打開一下,然後從那裡面再保存一次,這樣就額,保存到手機上了,你下次再找那就可以從WPS上面去找。
I. 電腦版微信里文件怎麼保存在文件夾里
電腦版微信保存文件的具體步驟如下:
1、在接收到的文件上點擊滑鼠右鍵;
2、在右鍵列表中選擇「保存」選項,出現另存為窗口;
3、在「另存為」窗口中選擇保存位置,點擊「保存」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