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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麼免費閱讀

發布時間:2022-07-21 11:59:14

1. 法律是什麼:二十世紀英美法理學批判閱讀

「法律」是指用來「整人」的,由統治者所規定的「防民變」欺凌條款。「法理學」學說,從來都沒有發生過。這是因為當前人類還沒有對於「語言文化學識學法用法法體」的認定達成學評共識。沒有確認「法體」,當然是找不把法體所承載的「法理」的。
人類生活中約定的公正無欺法約條歀不是用來「整人」的,因而不叫「法律」。當前華人學界學用語言文化學識的總體依據是錯誤的,所以實用言論就一定都是與言論的公益應用功能錯位的。對於這一點,可表述為「調和言論異變成了官話」。
法學學說的整合成全第一要點是確認法體,然後才能依據法體的構成來解說什麼叫法理。由於當前人類的「文化法策」智慧發育還處於幼稚期,因而離成全法學學說的學研能力發育周全的學品境界,還隔著多個議題盲區,當前的首要問題是證謬「哲學」。當前可以找到的法學文本是《契約論》文本,但該文本還不是周正的法學學說。因為其論述依據提取「法體學學說(哲學)」,不沒有寫成過,因而其論述還沒有「統觀總論法」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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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價值與事實-牛津通識讀本》([英國]雷蒙德•瓦克斯)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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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碼:1gs1

書名:法哲學:價值與事實-牛津通識讀本

作者:[英國]雷蒙德•瓦克斯

譯者:譚宇生

豆瓣評分:7.3

出版社:譯林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5

頁數:268

內容簡介:

法律是社會政治生活的核心內容,它體現著我們的文化並反映出我們的價值標准。如果對法律沒有一種清晰連貫的觀念,任何社會都不能得到恰當的理解或者解釋。但是,什麼是法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有何作用?法律與我們的權利如何相關?本書對諸如此類的核心問題進行了探討,這些問題一直以來所吸引的不僅僅是法學家和哲學家,還包括所有思索法律與正義、與道德以及與民主之間關系的人們。

作者長期在非西方社會執教,對異文化間的語言溝通和相互理解頗有心得,無論行文還是釋義都做到了深入淺出、融會貫通。其中很多比較、分析、點評於平白處見奇崛,散發著讓讀者欲釋卷而不能的魅力。

——季衛東日本神戶大學法學教授

作者簡介:

作者

雷蒙德•瓦克斯香港大學法學和法理學榮譽退休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學理論、隱私權和人權,所發表作品涉及法律及法哲學的諸多方面。主要著作包括:《個人信息:隱私與法律》(1993)、《法理學》(1999,該書在世界范圍內作為教材被廣泛採用)、《理解法理學:法律理論引 論 》( 2005)等。

序言作者

季衛東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教授。1983年於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後留學日本,獲京都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90年就任神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6年升任正教授。1991至1992年期間為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社會學、比較法學、中國法律與政治。主要著作包括《超近代的法》、《法治秩序的建構》、《現代中國的法制變遷》、《憲政新論》、《法律程序的意義》、《中國審判的構圖》等。

3. 法律法規是什麼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中文名
法律法規
外文名
Laws and regulations
數量
總數約為50萬條
免費查詢
法律門戶網、網路法律、政府網
收費查詢
北大法寶、北大法意、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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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航
數量類別分級查詢意義作用
詞語釋意
法制對應的英文是 rule by law。在正常中文使用中,法制一詞並不是「法律制度」這個片語的縮寫。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為另一個對法律存在目的的認識和信念的對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語:rule of law)。法制被認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義,即把法律當作政府統治的工具,而法治則意味著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治認為任何人都不能倖免於法律或凌駕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這樣說:「法律應當統治」。歷史上,與法治鮮明對比的另一個信念是羅馬法中的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 (英語:rex 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獲得實現,隨後推向世界。
在西方學界中,rule by law 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國視法律為工具的法律實踐既不同於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也不同於法治信念而建立起來的。Rule by law 這個片語的中文翻譯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國。[1]
數量
1949年至今,法律法規的數量總數約為50萬條(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規)
中央法規約113394條
司法解釋約4100條
地方法規規章約309942條
中外條約約4613條
外國與國際法律約789條
台灣法律法規約7028條
澳門法律法規約10794條
香港法律法規約2475條
註:以上數據參考「中國法律門戶網法律法規庫」可能與實際數量略有偏差
類別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2]: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

4. 簡述法律的作用是什麼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對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所發生的一種影響,它表明了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國家意志的實現。
法律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規范作用是從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這一角度提出來的,而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要實現一種目的的角度來認識的,兩者之間的關系為:規范作用是手段,社會作用是目的。
具體作用如下:

一,指引作用。這是指法律對個體行為的指引作用,包括確定的指引、有選擇的指引。確定指引一般是規定義務的規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選擇的指引一般是規定權利的規范所具有的作用。
二,評價作用。這是法作為尺度和標准對他人的行為的作用。
三,預測作用。這是對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行為的作用。
四,強製作用。這是對違法犯罪者的行為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這是對一般人的行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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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 雷蒙德·瓦克斯)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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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碼: k79t

書名:法律

作者:[英] 雷蒙德·瓦克斯

譯者:殷源源

豆瓣評分:7.5

出版社:譯林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4

頁數:350

內容簡介:

法律是社會的構成基礎。它保護我們的權利,強制我們履行義務,為幾乎每一個社會、政治和經濟行為設置了規范框架。罪犯獲得懲罰、受害者得到補償、合同得以履行,這些不過是現代法律體系一小部分功能的體現而已。法律致力於實現平等,促進自由和保障安全。雖然法律體系觸及了我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艱澀的術語、古舊的程序、冗長的法律淵源和法庭審判使得它只被極少數人所理解。《法律》闡釋了主要的概念、術語和程序,不獨關注西方的法律傳統,也審視了其他法律體系(比如習慣法和宗教法),並指出在全球化和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現今的法律體系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作者簡介:

雷蒙德·瓦克斯,曾任納塔爾大學公共法系主任,香港大學法律系主任。現為香港大學法律和法律理論專業名譽退休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哲學和隱私保護。曾多次在BBC普法類節目中出鏡。著有《理解法學:法律理論簡介》《法哲學》等。

7. 法律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的含義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法律就等於掌握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范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

8. 法律是什麼怎麼樣

法律是什麼? 這個問題,無論是對於立志於從事法律事業的入門學子,還是芸芸眾生中的普通百姓,抑或是披著威嚴神聖職業外衣的法律工作者,都會或多或少的思考過這個問題。然而,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就如聖.奧古斯丁所言:「時間是什麼?如果無人問我我則知道,如果我欲對發問者說明則我不知道。」法律是什麼,也是如此。 在常識觀點中,法律是國家權威機關制定及認可的以文字方式表現的明確行為規范;其實施依賴社會統治集團的強力作為後盾。一般而言,該觀點在解決一些具體法律問題時,具有相當程度的可操作性,然而,它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著較大的問題。 有三個比較典型的案例:1889年美國紐約州的里格斯訴帕爾瑪案、1892年英國上議院的票據抵押案以及189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三位一體教會案。這三個案例的共同特點就是,適用或執行法律的權威機構出現了背離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 面對上述的事實,人們便開始懷疑常識觀點中的法律概念,從理論的角度觀察,似乎可以發現其存在著極難克服的論證困難。第一,如果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這類權威機構制定及認可的,那麼這些機構反過來則依賴於法律的存在,因為對法律權威機構的界定需要對法律的含義有所了解,這樣才能夠明確為何有些機關可以稱之為法律權威機關,而有些權威機關不是,因此就會陷入一種循環界定。第二,法律是一種規則或規范,但規則或規范的含義是什麼?常識觀點中,法律的定義是一個種差概念,如果對規則或規范缺乏一個明確清楚的認識,則就無法清楚地理解法律的定義。第三,任何詞語都存在一個語境的問題,在不同的語言、生活氛圍以及社會環境中,即使在同一個國家的同一個時期,有的人會認為國家權威機關制定的某項規則是法律,有的則會認為它是不公正的因而不是法律,道德觀念「語境」的不同導致人們的對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同。 「法律是什麼」的問題,可以從兩個層次上分析:「一般」層次和「具體」層次,從觀察角度,前者是外在觀察者的角度,後者是內在參與者的角度。「一般」層次上,人們一般回答法律的抽象含義,常與整體上觀看一國的整體法律是什麼有關。「具體」層次上,人們會針對一個具體實踐問題來問法律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常識法律概念作為一種法律理論,採用了外在觀察者即客觀觀察的角度,於是此種情況下,法律的存在以及法律實際如何的問題,便於法律的價值以及法律應當如何的問題,成為兩個不同思考領域的對象。從上述提到的三個案例當中,在其共同點中可以看出,常識觀點認為法律概念的定義是客觀的、中立的,似乎沒有堅實的理由,純粹客觀地提出一個法律概念或知識似乎是不可能的。在法律實踐中,與常識觀念的設想不同,人們不僅會爭論「法律應該如何」,而且會爭論「法律實際如何」,同時,當認為法律實際如何時,似乎又不能避免地思考法律應該如何。 上述討論的一些問題,是20世紀英美法律概念學說中的某些爭論焦點。法律的性質或法律的概念是法理學的最核心問題,也是人們分析思考法理學其他問題的出發點。但是這一問題不能在自身內加以解決,需要依賴周邊問題的理解,如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效力、法律的目的……然而,周邊問題的書目與層次是繁多的,所以,爭論的思路也是無窮的。 一、學派梳理 1.分析法學理論 本體論:主張自上而下的命令、義務、制裁式的法律觀念。這種觀念的模式構建可以分為四個層次:法律制定說、法律意志說、法律制裁說和主權服從說。 價值論:強調實然法律和應然法律之間的區別,注重了法律秩序的穩定和改革的價值取向。 知識論:試圖引進客觀觀察的科學方法解讀法律現象,這使其主張經驗地且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徵和概念。這種觀念提示人們可以建立客觀的中立的法律科學,通過這種科學可以把握一般意義喝具體意義的法律知識。在19世紀建立獨立的法學學科的努力中,這一設想發揮了重要作用。 2.現實主義法律理論 本體論:1、法律存在於法律適用者的行動中;2、這種法律的特徵只在於可預測不可預知,它是不確定的。依據有三:1、法律適用者的推論是復雜的;2、任何法律的最終解釋不能離開法律適用者;3、法律適用者的判決具有現實的影響力。這三個依據的潛在前提是:現實的強制力是法律的必要因素。這一觀念強調任何法律概念學說的思考,不能離開外在行為制裁的假設。 價值論:其在確定「行動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用主義的期待與展望,並試圖改變通常理解的確定性、可預測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價值。 知識論:由於主張行動中的法律的不確定,現實主義法學從而實際上主張了法律知識虛無論。 3.新分析法學(哈特)理論 本體論:「規則的內在方面」、「次要規則」、「規則的確定中心」三個要素。法律,存在於官員行為模式「內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規則之一的「承認規則」之中,因為承認規則具有確定的意思中心,因為可以存在明確規則內容的法律,即法律存在於官員的統一實踐中。 「規則的內在方面」,其以如下事實為依據:社會中存在著對規則行為模式的積極反省態度。這一概念具有如下的功效:第一,可以說明大多數法律適用者的積極義務;第二,可以說明具有正面心態的一般行為者如何自願而非被迫地遵守法律;第三,可以說明法律權利或權利的運用如何與強制沒有關系。其核心目的在於說明,法律要求與強暴者要求是不同的。 「次要規則」,具有三個意義:1、配合「規則內在方面」說明法律權力或權利的存在;2、表明為何某類人可以成為至關重要的官員;3、區別法律與非法律。這一概念試圖展示,在沒有「強制」的情形下法律如何不同於其他社會規則。 「規則的確定中心」,其以日常語言有時不存在爭議為依據。它表明,法律規則存在著確定性。這一概念,目的在於淡化現實主義的規則懷疑論,挽救法律的「普遍規范性」和「明確性」的觀念。 價值論:哈特主張法律應當存在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內容。這在暗示,「規則的內在方面」是以此為必要條件的。然而,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的概念,並未妨礙哈特主張法律與道德的分野。在其理論中,廣義的法律觀念優於狹義的法律觀念,因為,前者在使理論研究得以便利之時,可使時間主體在道德困境面前做出較為明智的選擇。哈特的理論,包括以往的多數實證法學,並不否認法律與道德在事實上的某些聯系,並主張法律應有道德內容,但的確認為,兩者在概念上不存在必然的聯系。 知識論:哈特希望在日常語言分析的基礎上「社會學地」考慮法律現象。日常語言存在著正常用法,以此為「視窗」,可以觀察現實存在的「規則的內在方面」、「次要規則」喝「語言的意思中心」,並從中獲得法律的一般知識與具體知識。 4.德沃金的法律理論 本體論:法律具有解釋的性質,其不僅包括具體的規則,而且包括作為具體規則背景「根據」的原則、政策、政治道德准則,甚至一般性質的法律理論和政治道德姿態。在更為深刻的意義上,法律與道德或政治存在著內在的聯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質和政治道德性質。 其理由是:在法律實踐者的「理論爭論」中,正像「明確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樣,「隱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隱含法律」的形成,有賴於對「明確法律」依據的原則、政策、政治道德准則的理解,並在此基礎上有賴於法律實踐者的建構性解釋。法律實踐者的建構性解釋,是以一般性質的法律理論和政治道德姿態為出發點,以價值性的前景為目的,以人們「前解釋階段」的經驗和法律法律制度的「範例」為界限。他既不是單純的說明,也不是恣意的創造,而是確證性的解釋。 價值論:法律的解釋性質展示了法律解釋者的責任姿態,展示其正運用最完善的法律理論對法律做出最完善的解釋。這不僅是實際存在的,而且是應當存在的。法律理論者,如果想要對法律做出最真實的說明,便需採用實踐者的「參與觀點」,同樣應該以責任姿態,建立最完善的法律理論並對法律做出最完善的說明。因為,法律自始至終都是人們對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國是由態度界定的」。在此,德沃金實際主張了政治道德責任對法律的前提意義。 知識論:法律的解釋性質,似乎意味著法律知識始終是在動態中形成的,不論是一般意義上的還是具體意義上的,都是如此。這樣的法律知識的把握,依賴人們的說明、推論和確證,更依賴人們不同觀念、立場和追求的相互較量。法律知識可說是「主觀的」,因為它始終是隱含於實際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說是「主觀的」,因為,它始終是依賴人們用理想來確證。但它總會存在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 5.批判法律理論 本體論:法律「文本」存在著內在矛盾,法律「認知」存在著內在解構,於是,最終形成的法律內容是不確定的。從法律最終形成的機制上看,這種不確定性的終極根源在於意識形態的「滋擾」與「破壞」。在此,意識形態不是具體的意識觀念的內容,而是不斷再生這些內容的潛在機制。在其「操縱」下,法律的內容與人們的利益不斷分解與組合,法律主體的認知不斷地建構與解構。由此,人們便可邏輯地導出「法律總是不確定的」結論。 價值論:批判法律理論強調了在法律中應允許各種主張的存在。這實質上在認為,法治要麼是不存在的,要麼應該是多元化的。這是相信法律不確定性的必然結論。 知識論:主張法律不確定,必然主張法律具體內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體內容不可知意味著一般性質的法律知識是沒有意義的。在此,批判法律理論與現實主義法學殊途同歸。 6.後現代法律理論 本體論:法律是「地方性」的「區域性」的。在這樣的法律景觀中,並不存在法律的統一性和中心性。因為,所有法律都使特定語境中的法律,不僅從理論上看是如此,而且從現實法律的後現代性上看,也是如此。然而,沒有統一性和中心性,並不意味著法律在任何條件下沒有確定性。在特定的「地方」和「區域」中,法律體現了特定的確定性。 價值論:法律的「地方性」本身便表明法律的多元性,因此,應允許各種法律理解的存在。後現在法律理論在此實際上要求法律過程中的利益再調整。 知識論:法律從始至終都是一種自在自為的「文本」,其中,不存在主體的自我抑制的因素。以往法律理論認為的法律「主體」的意識,本身便是社會現實語言與知識的一種表現,「主體」觀念本身,便是一種社會構成。這樣,自由意志的主體「我或我們」是不存在的,主體自覺的認知從而同樣是不存在的。也由此,以往法律理論所說的法律知識,事實上是社會已存在的法律知識的不斷組合與分離,其背後,則是人們可以感受到的「權力」或「潛意識」。 7.新實用主義法律理論 本體論:由於一方面人們的知識和需求存在著不同,另一方面在法律實踐中又必須實現特定的「共識」,這樣,人們只能而且應該通過交往對話來獲得「法律是什麼」的理解。而這一過程,使法律本身終究成為實踐語境化的具體存在。 價值論:強調了實用效果的首要意義,而且強調了實用效果的語境特性。在此基礎上,這種理論將有限度的彈性法治,視為實際存在而且應該存在的政治設計,並以為,法律正當性本身並不拒絕法律結論的多樣性。 知識論:強調了人們已有的知識與需求的語境性,因而強調了認知過程中形成的法律知識是需求語境化的。這種理論確信,在具體理論和具體需求的影響下,法律知識的理解也是具體片段的。具體性質的法律知識,始終是指向了具體需求。由此,一般性質的「法律是什麼」便融進了具體性質的法律知識之中而無自身的結論。 二、主體的選擇姿態 1.外在觀察者的角度:認為可以客觀地觀察法律現象。 現實主義法學,其從「在法律適用中沒有唯一正確的解釋結論」、「現實的強制意義」和「法律適用的最終性」出發,主張必須從外在觀察的「壞人」角度看待法律現象。 哈特的法律理論,在闡述法律一般性質時採用了外在觀察者的觀點,但在面對戰後納粹德國法律應否視為法律的問題時,又用一般性法律理論理論來表明自己的實踐姿態,從而採用了內在參與者的觀點。 實證法學主張,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徵、結構和形式是十分重要的,法律與道德沒有必然的聯系,這表明實證法學者對「法律是什麼」這一問題,選擇了「外在觀察者」即外在於法律實踐的觀察者的視角。 自然法學主張,形式上或內容上符合道德或正義的要求是法律的必要條件,法律與道德具有必然聯系,同時它們通常並不拒絕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徵、結構與形式,這表明,自然法學選擇了「外在觀察者」的視角。 外在觀察者觀察法律實踐的目的,在於在對象中找出某些要素以說明法律的基本特徵。實證法學認為,這些要素包括以官方形式出現的某些歷史事實或社會事實,比如「主權者發布的命令」(邊沁、奧斯丁)、「法官發表法律是什麼的言詞」(格雷)、「人們對法院判決做出的預測」(霍姆斯)、「法官作出判決」(弗蘭克)、「官員表現出『內在觀點』」(哈特)、「官員接受『承認規則』」(哈特)等等。實證法學試圖以這些表明法律的獨特品質。自然法學認為,這些要素包括道德上的基本要求,比如「正義」(阿奎那)、「理性」(古典自然法學派)、「程序上的公正」(福勒、羅爾斯),亦希望用這些要素解釋法律所以成為法律的必要條件。 批判法學理論主張「解構閱讀」的觀點,這是一種外在觀察者的觀點,其目的在於說明,即使人們都從外在角度觀察「本文」,同樣不能避免得出法律沒有確定含義的結論。 新實用主義法律理論強調在法律時間過程中考察把握法律知識的意義,認為外在觀察者的觀點與實踐中的參與者不存在有意義的關系,拒絕外在觀察法律的傳統觀念,而是強調內在境遇的性質。他們認為外在於具體實踐觀念的抽象理論在實踐中是不可能有結果的。 2.內在參與者的觀點: 根據德沃金的理論,這種觀點就是做出法律確證要求的法律實踐者的觀點。具有規范的態度,其語匯中都存在「應該」、「必須」、「這樣是正確的」等規范性質的詞句,不僅是一般實踐者的,而且是內在於作為法學家的觀察者的,是觀察者自己規范態度的體現,其主體是積極地確證法律。 哈特的法律理論,在闡述法律一般性質時採用了外在觀察者的觀點,但在面對戰後納粹德國法律應否視為法律的問題時,又用一般性法律理論理論來表明自己的實踐姿態,從而採用了內在參與者的觀點。 3.整體上,後現代法律理論消解了現實主義法學、哈特的法律理論、德沃金的法律理論和批判法學的主體認知論,即認為法律存在於主體的認知中。後現代理論以為,法律從始至終都是一種自在自為的「本文」,其中,不存在主體的自我意志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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