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Ⅱ 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有什麼方式
法律分析: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1、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2、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3、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范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Ⅲ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