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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免費表演

發布時間:2022-10-19 10:06:14

㈠ 義演是否屬於免費表演

不屬於。義演是將演出所得收益全部捐獻給希望工程等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需要資金的地方。
(1)哪些屬於免費表演擴展閱讀: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那麼,該表演是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理解這一規定時應注意三點:
(1)表演的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他人還沒有發表的作品,就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2)表演應當是免費的。這里所說的免費表演是指非營利性的表演,既不向觀眾收費,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目前社會上經常有一些「義演」活動,對於這些「義演」活動是否屬於免費表演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為了普及法律知識,學生在假期里自行組織下鄉,進行「義演」,開展普法活動,這種「義演」屬於免費表演。其他的比如為「希望工程」募集捐款,為受災地區募集賑災款項等活動,雖然這些「義演」可能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由於它是向觀眾收費的,因此不屬於免費表演。
(3)免費表演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者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其中,表演者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㈡ 山海關樂島裡面哪些是收費的,哪些是免費的

園內二次收費項目價格表 項目 價格(元) 標准
潛水 海底漫步 280 15-20分鍾
精品潛水 380 30分鍾 與鯊共舞 480 31分鍾
礁潛狩獵 480 32分鍾
外海船潛 580 45分鍾
人豚共舞 880 40分鍾
人鯨共舞 980 40分鍾
攝影攝像 全程攝像 300 20分鍾
水下照相 50元/7寸 100元/A4 100元 一張光碟3張照片 150元 一張光碟5張照片
卡丁車 30元/圈 50元 二圈
碰碰車 10元 5分鍾
小蹦極 20元 人 照像 10元 張 電瓶車 30元 30分鍾
樂島海洋公園演出時刻表 序號 項目 表演地點 表演時間 上午 下午
開園迎賓舞 正門口 8:00 13:00
小丑表演 瑪雅舞台 8:30
雲南風情表演 民族風情舞台 8:50 10:50 15:50 17:30
摩托艇表演 遊船碼頭 9:00 10:45 14:20 18:00 15:30
海盜出海祭 海盜船 9:20 11:10 15:50
美人魚表演 潛水館 9:50 11:40 15:20
海豚海獅表演 海洋劇場 周六-周日 9:30 11:30 13:30 16:30 周一-周五 10:00
潑水節 中央廣場 周六-周日 10:30 15:00 周一-周五
白鯨表, 演 極地館 11:30 15:30
異域風情表演 瑪雅舞台 11:30 13:30
沙灘秀表演 沙灘 11:30 13:30
花車巡遊表演 廣場環路 14:20。
    

㈢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

法律分析:是指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此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㈣ 花滑表演滑是免費的嗎


作為冰雪項目中最具表演藝術的項目,花樣滑冰在每一屆的大賽結束後,主辦方都會邀請比賽前五名(視具體情況而定)的選手們為大家帶來賽後表演,作為回饋現場觀眾的返場表演。

㈤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什麼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不侵權。
免費表演,該表演既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免費表演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發表權是著作權之一,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即決定作品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雖然不論作品是否發表,著作權人都依法享有著作權,但是,確定作品是否已經發表對於作品使用人來說很重要。因為使用未發表的作品和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往往會導致不同後果。免費表演他人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者無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報酬,如果表演的是還未發表的作品,則表演者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且必須支付報酬。
判斷作品是否已經發表的標准在於確定作品是否被公之於眾。所謂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自行向不特定的人公開,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只要將作品置於為不特定人所知的狀態即為作品發表,而公眾是否知曉和注意該作品則不影響對該作品發表的判定。作品如果只是向特定范圍的人或相互有關聯的人公開則不屬於發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㈥ 可否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免費表演其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那麼,該表演是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理解這一規定時應注意三點:可否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免費表演其作品(1)表演的是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他人還沒有發表的作品,就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2)表演應當是免費的。這里所說的免費表演是指非營利性的表演,既不向觀眾收費,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目前社會上經常有一些義演活動,對於這些義演活動是否屬於免費表演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為了普及法律知識,學生在假期里自行組織下鄉,進行義演,開展普法活動,這種義演屬於免費表演。其他的比如為希望工程募集捐款,為受災地區募集賑災款項等活動,雖然這些義演可能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由於它是向觀眾收費的,因此不屬於免費表演。(3)免費表演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什麼即公開表演作品

法律分析:公開表演作品是表演權。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授權他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表演權特點在於必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表演他人作品應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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