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免費搭車出現交通事故怎麼辦
免費搭車出現交通事故的,屬於搭乘的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車輛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搭乘的機動車無責任的,由對方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雙方駕駛人都有過錯的,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㈡ 經濟學中如何解決免費搭車者問題
免費搭車者(Free Rider),又稱搭便車者,免費搭車者是指,在一個有成千上萬的人組成的社會條件下,人們完全有可能在不付出任何代價的情況下,享受通過其他人的捐贈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效益。免費搭車現象緣於公共物品生產和消費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往往導致公共物品供應不足。 在財政學上,指不承擔任何成本而消費或使用公共物品的行為,有這種行為的人或具有讓別人付錢而自己享受公共物品收益動機的人成為免費搭車者。實質上,這對任何人來說都是一種理性的選擇。
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可找到搭便車的例子,例如許多輪船公司不肯興建燈塔,他們可以獲得同樣的服務,此種搭便車問題會影響公共政策的順利制定及有效執行。德國的高福利政策也是搭便車問題的例子,高收入者支付的高額稅收對同樣享用高福利(醫療、教育)的低稅收貢獻者來說是被後者「搭了順風車」。
如何解決免費搭車者問題:
免費搭車者問題不可避免,公共物品或服務也不可或缺
由於免費搭車者問題的存在,自願捐獻和成本分攤的合作性融資方式不能保證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有效供給。只有依靠政府部門使用非市場的方式---公共財政,來解決公共物品或服務的供給問題了。在現實生活中,政府部門正是一方面以征稅方式取得收入,另一方面又將征稅收入轉用於公共物品或服務的供給的。
在解決社會小群體搭便車問題時,強制性的融資方式是一種有效的途徑。
㈢ 免費搭車出現交通事故怎麼辦
法律分析:無論是有償乘車還是免費搭車,搭車人都是車上的人員,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駕駛員有過錯的,其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駕駛人員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 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㈣ 免費搭便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從法理上講,無論是有償乘車還是免費搭車,搭車人都是車上司乘人員,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有過錯的,其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駕駛人員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㈤ 無償搭車,發生事故誰擔責
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無償搭乘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處理
1、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客運車輛且無過錯的,其賠償糾紛可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由責任方予以賠償。
2、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包括客運車輛和非客運車輛),乘車人對交通事故有過錯並造成自己傷害的,仍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3、無償搭乘他人的非客運4、無償乘車人的損害系由司機的故意加害引起的。承運人應當全部賠償乘車人的損失,具體操作仍適用《辦法》之規定。
惡意乘車人責任:惡意乘車人是指行為人採取脅迫、欺詐等行為要挾承運人為其運輸的人,行為人在實施乘車行為時,承運人被迫接受行為人的條件,該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中途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乘車人損害的,承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車輛的人因所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且司乘人員無加害意圖時造成乘車人傷害的,在乘車人的賠償問題能夠由過錯方賠償的,
總結:綜上所述,關於無償搭車,發生事故誰擔責的問題,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相違背,處理時應當責令過錯方(車主)予以賠償,但可適當減輕責任方的賠償責任,由過錯方與乘車人分擔責任。這樣做,既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又與《民法通則》的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施工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二十六條(懸掛物脫落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精神相銜接。
㈥ 免費搭車出現交通事故怎麼辦
無論是有償乘車還是免費搭車,搭車人都是車上的人員,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駕駛員有過錯的,其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駕駛人員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符合哪些條件才算交通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應限於車輛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就是說,必須有一方為車輛,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飛機、輪船、火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與行人之間在行走中發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不適用道路事故的有關規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軌道交通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損害後果發生,這種後果不包括間接的損害後果,且為物質損失。如果沒有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損害後果的發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沒有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事故不在其調整的范圍內。例如,僅造成了精神損失的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不能為故意行為。這是因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為故意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就將構成犯罪,不適用交通事故處理。例如常說的「碰瓷」,如遇到此類情況,應向公安部門報案。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 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㈦ 怎麼去承擔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
法律分析:免費搭車出現事故誰負責任,如果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的,駕駛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過錯的,應當酌情賠償受害者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條 即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㈧ 朋友免費搭乘我的車出了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我要怎麼賠償
如果事故責任認定本方開車人(以下簡稱「駕車人」)有責任的,免費搭乘車輛的傷者可以要求承擔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由於駕車人是主觀好意、免費允許搭車,所以適當酌減賠償責任;如果傷者自身也有過錯的,傷者自身也要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開車一方不以盈利為目的,出於好意同意他人免費搭乘車輛或者邀請順路搭車,是符合社會道德、應該受到鼓勵和支持的行為。但是高速運行中的車輛,對駕車人、本車乘客以及車外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車輛的駕駛人要有必要技能、獲得駕駛證照。更重要的是車輛在駕駛人的控制下,駕駛人的對安全的謹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規的程度,都直接影響車輛能否安全運行、相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就規定,車輛駕駛人必須對乘客安全負責,對肇事的損害後果負責;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或者故意導致事故損害發生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只要駕駛人同意對方乘車,即使是免費搭乘車輛,就應該對搭乘人的安全負責,不能以免費乘車為由、無視乘車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當駕駛人被認定對事故負有責任時,免費搭乘車輛的傷者就有權要求駕車人承擔傷害賠償責任。
考慮到免費搭車、搭乘順風車等類似行為,駕駛人沒有謀利動機,是一種無償、互相幫助的善意行為,所以在確定承擔的傷害賠償責任時,駕駛人可以申請司法機關適當減輕自身賠償責任。如果傷者自身也有過錯的,駕駛人還可以要求進一步減輕自身責任程度、由傷者分擔一部分賠償責任,這也是符合《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人身傷害賠償的有關規定。這里所說的搭乘的過錯行為,比如明知是不適合乘坐的機動車、駕駛人沒有合格駕駛資格,明知有危險、依然要求乘坐等類似行為。
㈨ 免費搭車出車禍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對免費搭車造成的損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尚未有相關好意同乘的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未對好意同乘的損害賠償做出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832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㈩ 免費搭車者的解決
免費搭車者問題不可避免,公共物品或服務也不可或缺由於免費搭車者問題的存在,自願捐獻和成本分攤的合作性融資方式不能保證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有效供給。只有依靠政府部門使用非市場的方式---公共財政,來解決公共物品或服務的供給問題了。在現實生活中,政府部門正是一方面以征稅方式取得收入,另一方面又將征稅收入轉用於公共物品或服務的供給的。在解決社會小群體搭便車問題時,強制性的融資方式是一種有效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