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法里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是什麼意思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釋義】本條是關於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承租人並不想長期佔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後,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這里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應當說租賃期太長並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價格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20年,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20年。義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30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30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30年。德國也規定30年。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我國合同法借鑒了這些規定,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10年,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為20年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較長的是不動產租賃即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中,用於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於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一般講用於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系相對穩定一些。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20年實際上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採取兩個辦法:一是並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㈡ 我國現行法律對房屋永久承租權是否有明確規定
沒有房屋永久承租權這么一說
㈢ 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的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若雙方都願意簽訂一個永久合同,能否在合同里加一個補充說明
你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超過20年之後,需要你們雙方再簽訂租賃合同。
㈣ 房屋租賃的期限有什麼特殊規定,最長租期為多久
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城鎮房屋買賣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為了防止當事人「以租代買」規避稅費,我國合同法對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有特殊要求。根據《合同法》第214 條和第236 條的規定,我國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為20 年,如果約定的租期超過20 年,則超過部分無效;租賃關系存續20 年時,租賃合同被視為期限屆滿,當事人需要續訂合同,續訂的期限同樣最長為20 年。如果20 年期滿後當事人沒有續訂,承租人仍使用租賃房屋的,則租賃變為不定期,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綜上可見,法律允許多次續租最終達到承租人可以無限期使用房屋的效果,但是不允許當事人一次性約定「一輩子」;此處,立法者不僅僅是為了防止雙方串通,「以租代買」規避房屋土地流轉稅,也意在給租賃雙方一個重新考慮的機會;就個人利益而言,市場上房屋租金價格不斷變化,一錘子買賣難免使其中一方利益受損。
㈤ 租賃房屋期限為20年 合同書寫20年以後「免費無償續合同」 請問20年以後 這句「免費無償續合同」 生效嗎
不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免費無償續合同」相當於簽訂的是大於無限期的租賃合同。超出部分無效。而且也得不到任何拆遷補償。但是如果在拆遷的時候有的企業會選擇棄產,那麼你就變成合法的被拆遷人了就可以得到拆遷補償,你最好問問你們企業。
㈥ 我買了個車位,合同規定租賃期20年,20年後無償使用至70年,這樣有沒有法律保護,20年後我就不能使用了嗎
正式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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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㈦ 租賃合同中的免租期是什麼意思
租賃合同中的免租期就是免除房租的期限,客戶一般都以"房屋要進行簡單裝修和布局"為理由,要求房主給客戶一些時間,這段時間房主不收客戶的房租。
當租賃房屋時,承租人若覺得房子需要進行一定的裝修,那麼裝修的時期可以和房東協商免租,那麼這個雙方約定的免租期就要寫入合同當中,避免過後房東或者承租人不承認這個時期而產生糾紛。
比如: 如果簽租用一年的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免租期一個月(往往是第一個月),客戶實際只給房主十一個月的房租。但要說明的是,第一期房租必須在入住前付款,不能因為有免租期的條款就拖到免租期後再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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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免租的起止時間。
不管免租期為多長時間,最好明確約定具體的起止時間為某年某月某日,這樣不需要推算即可看出哪一天開始計租。有的合同往往只寫免租期為多少天或多少個月,但又沒有約定起算時間,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會產生歧義或不同的理解進而引發爭議。
二、免租期內使用房屋所產生的費用。
作為出租方,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應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免租期間內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等等需自行承擔,避免承租人以約定不明確為由扯皮或惡意利用免租期,在免租期屆滿之後以各種理由拖欠應繳租金。
三、免租期內轉租。
有的合同約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轉租,由於租賃期也包括免租期內在,所以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在免租期內是不能轉租的,否 則構成違約。
有的合同中,出租人會賦予承租人轉租權,但由於免租期內承租人並不用交納租金,所以在免租期較長的情況下,有的承租人會將房屋轉租收取受轉租 人的租金獲利,這與出租人給予免租期的初衷是相違悖的。
因此,在允許轉租的情況下,雙方應當在合同中進一步對承租人可否在免租期間內通過轉租獲取租金利益 或如何分配該租金利益作出約定。
四、免租期調整。
有的情況下,出租人給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較長,而承租人利用很短的時間裝修完畢開始經營活動,這也與免租期是由於裝修無法正常 使用房屋的理由相悖,所以合同中可以約定承租人提前完成裝修開始經營的,免租期可提前結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免租期
㈧ 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期限,怎麼認定
重新進行協商、約定,簽訂合同。
雖然1999年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合同法》實施前的法律、行政法規對租賃合同的期限未作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均可以對租期進行自由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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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無禁止即為自由」的私法自治原則,因此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並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實施後,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租期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起算租期應從《合同法》生效實施之日起計算,即《房屋租賃合同》從1995年起履行至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實施之日,已履行完畢的租期不再計算,而從1999年10月1日起重新計算20年的租賃期限。
㈨ 房屋租滿20年,再免費租40年房屋租滿20年,再送40,可以嗎
你可以和開發商商量,完全可以迴避這個問題的。訂立兩個合同同,一份合同是20年租賃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自本合同期限屆滿承租方可以再繼續無償使用10年該租賃商鋪,本合同終止,無償使用10年商鋪的合同自動生效」。另一份合同是10年的無償使用商鋪的合同,並在該份合同中也註明:「本合同自20年租賃合同屆滿後自動生效」。這樣,你的權利就能夠得到保護了。
㈩ 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到期後可以免費使用至房子產權結束,這樣的車位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