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處罰案件的製作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要求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② 行政處罰案件的製作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要求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③ 公安機關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一)行政案件管轄及辦事規則
1.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分局、(市)縣局及派出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管轄,各區(市)縣局原則上只能在本地區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不得跨區辦案。兩個以上行政執法單位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單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報請共同的上級單位指定管轄。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全市范圍內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轄權,有權對各區(市)縣治安案件直接查處。
2.各執法單位對當事人的報案應當認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諉。對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單位,並告知當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長、治安隊長批准。需要查處的治安案件,由發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隊負責。情況比較復雜,影響大的案件,報分、(市)縣局組織查處。
(二)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級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
1.簡易程序
對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該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如不服處罰決定,有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告知情況應簡要記錄在《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應按一般程序予以處罰。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處20元以下罰款的;
(2)對無照商販、公共場所流動人員和道路上的行人處50元以上罰款的;
(3)對在本市無開戶銀行的單位、法人或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
(4)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當場交納罰款要求,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上註明當場收繳的理由,並由被處罰人簽名。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被處罰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執法人員應將收繳的罰款連同罰款單據及處罰決定書存根於當日一並交所屬單位(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日),經負責清收、管理人員核對後,在2日內送交指定銀行。
2.一般程序
對違法事實比較復雜、情節比較嚴重、需要調查取證或可能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對公民處以警告;
(2)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
下列行政處罰由分(市)縣局作出:
(1)對公民處以警告:
(2)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為查明事實和獲取有關證據,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檢查權。檢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並將檢查的法律依據和理由明確告知被檢查的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檢查應當製作檢查記錄。記錄應載明檢查日期、時間、地點、檢查內容及結果。
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應在記錄上簽名。執法人員與行政處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自行迴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行政處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迴避。執法人員是否迴避由所屬執法單位的負責人決定。決定及其理由應通知當事人。
執法單位在向當事人宣布處罰決定前,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訴和申辯的權利。告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當事人在陳訴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新的證據,執法單位應予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執法單位應當採納。
(三)行政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有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聽證的條件和程序要求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進行行政處罰的建議,當事人可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