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弘電腦怎麼保存數據
1、首先打開電腦,點擊打開需要編輯的Word。
2、然後在新的界面里點擊選擇「文件」按鈕。
3、之後在新的界面里點擊選擇「另存為」按鈕。
4、然後在新的界面里點擊選擇需要保存的位置後點擊「保存」按鈕即可保存文件了。
⑵ 手機錄音可以做為官司證據嗎
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
錄音作為法庭證據,有以下限制:
1、錄音盡量保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盡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紅電腦手機錄音擴展閱讀: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
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鑒於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視聽資料是通過圖像、音響等來再現案件事實的,其特徵具有生動逼真、便於使用、易於保管等特點。
具體而言,首先,視聽資料具有較強的生動性和真實性。由於視聽資料是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記錄下的有關案件的原始材料,並且通過對該資料的回放能夠再現當事人的聲音、圖像和數據等,它同物證一樣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所以能夠比較客觀的反映案件的事實。
其次,視聽資料還具有體積小、重量輕等優點,從而易於保管和使用。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錄音機、錄像機、電腦、傳真機等日漸普及,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視聽資料的來源和應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廣泛性。
作為證據種類不僅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應用,而且在仲裁活動和非訟案件中也得以廣泛的應用。並越來越受到歡迎,它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⑶ 弘電腦怎麼連接
弘電腦不依賴手機配置,一切盡在服務端。手機只需要在蘋果、華為、小米、oppo、應用寶等各大應用商店下載弘電腦APP,下載安裝完畢後點擊開就能看到:游戲時光、創作空間、輕松上雲三大場景,選擇您所需要的場景裡面有:普通配置、高級配置、頂級配置然後點擊連接即可。十分方便快捷。
⑷ 弘電腦怎麼玩
當然是用手玩
⑸ 電話錄音怎麼才能作為打官司的有效證據
合法取得的電話錄音是有效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法復〔1995〕2 號)中說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後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布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就自然失效了。注意事項:
一、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但鑒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鍾收費),最後鑒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二、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三、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四、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五、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六、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克製成光碟(法院需要)。
七、電話錄音可以公證。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⑹ 電話錄音證據是否合法有效
電話錄音證據是否合法,可用用匹諾曹通話錄音軟體,錄音證據有效性主要有以下幾點,
2001年12月21日,最高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針對私錄的視聽資料的證據的合法性做了進一步的規定。新的司法解釋針對視聽資料的證明力作出了特別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第70條第3款)該規定對視聽資料,不再以取得被拍攝、被錄制者的同意為具有證據能力的先決條件,即使未取得對方同意而偷拍偷錄,也不必然喪失證據資格。
如果私錄對方當事人視聽資料,對方行為不合法且與案件事實相關,即可作為認定事實的合法證據。
⑺ 現在打官司錄音能算證據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