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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主大人动漫手机免费观看

发布时间:2022-11-29 10:52:04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

您好,具体内容如下:(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1次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15张) 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2. 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目的是预防,预防就是提前干预,矫正预防可能存在的不良行为和可能的严重不良行为导致的后果。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需要培养的,如果环境不好,土壤不好,可能就不能健康发展。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多方面的,由于各种社会原因或者原生家庭的某些影响,可能就存在培育未成年人成长的土壤并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为了防止或者尽最大的努力,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我国制定了一些列的法律,比如说预防犯罪的法律,比如说未成年保护法,还有义务教育法等等,这些是直接对未成年人成长制定的法律,当然在其他一些涉及到处罚或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承担方面,也有相应的章节来保护未成年人,比如犯错了被惩罚了,相关资料档案不能随意公开,这些都是为了保护和预防。但是这种保护某些时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自觉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哪怕是土壤可能有差异,但作为一颗随时可能发芽的种子,一定可以做出选择,可以在能力范围内,尽力的选择合适的土壤,或者可以学习莲藕的精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 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什么部门法

目前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有两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以以上两部法律为主,还有《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使用童工》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4. 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四项法律规定的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5.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的原则是:(一)教育保护原则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和保护,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二)及时防治原则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生活心理尚未成就的特点,坚持治本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三)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四)科学性原则就是依据以往成功的经验和司法实践总结出的经验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6. 拜见教主大人女主是谁

《拜见教主大人》这部小说没有女主角。

从作者的本意来看,《拜见教主大人》这本小说是没有女主角的,因为这部小说从头到尾,男主角楚休都是个钢铁直男,没有接受任何人作为自己的伴侣。

关于小说《拜见教主大人》:

1、《拜见教主大人》,别名为《重生之魔教教主》,是连载于起点中文网的一本武侠类小说,而且已完结,作者是封七月。

2、这部小说只有男主角和众多女配角和男配角。男主角是楚休,介绍如下:

楚休是燕国通州府楚家二公子,在家族事变后历经坎坷,导致性情大变,最终走上魔道。后重建昆仑魔教,带领麾下四大魔尊威压江湖,魔焰滔天,成就一代魔主。

7.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控告

正确答案D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8. 未成年人去鬼屋违法吗

未成年人去鬼屋不是违法的。这个可能又会达到一个伤害的标准。但是进入鬼屋之前。这个未成年人应当是有认识的,这是一个鬼屋,然后进去的目的是为了游玩。如果说他没有这样的认识,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如果起初已经有并自愿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就不应当算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 抚顺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其树立正确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四)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民族习惯;
(五)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七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放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不得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八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妥善安排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加强沟通交流,定期了解其生活、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和注重培养、安排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法制教育的专兼职副校长或者法律课教师,制定法制教育教学计划,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现实中易发的未成年人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学校应当配备健康指导教师,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性教育。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第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食物中毒、火灾等突发事件和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的预案,并按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第十一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帮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未成年学生停学、转学、退学。第十二条校车及校车司机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校车应当安装、使用限速装置以及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由校车运营单位负责监控。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校车运营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不得雇用不具备资质的校车司机。
发现校车存在超载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时,未成年人有权拒绝乘坐,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校车运营单位投诉、举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处分前述拒乘的未成年人。

10. 未成年人上网吧被抓

未成年人上网吧被抓,首先处罚的是网吧。警察会对未成年进行严厉的警告,多次被抓到警察会通知家长来领回家。未成年人上网吧,对未成年人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网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进行批评,或者处罚。性质恶劣的以罚款、整改、吊销执照为处罚手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属于不良行为,应当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学校等部门严加教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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