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人体验馆违法吗
关于“成人体验馆”,在此着重探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服务本身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民事原则之一,可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未予明确、滞后的缺陷。在很多案例中,都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来适用的。如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打赏小三被要回、代孕协议确认无效、“北雁云依”不予登记等案件,依据的都是这项原则。“成人体验馆”所包含的服务项目中,销售商品本身是合法的,但一旦面向公众提供体验服务,把很私密的个人行为变为逐利的“共享”生意,冲击了传统朴素的价值观念,个人认为已经逾越了“公序”和“良俗”的边界。 【拓展资料】
2、组织者和参与者是否属于“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行为。前述解释,是“组织卖淫罪”等相关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相对严格一些,但在治安管理领域,“卖淫嫖娼”的内涵更广,除了前述的行为,还包括“胸推”等“非插入式获得性刺激的方式”,但尚无统一的标准,各地的执法尺度稍有不同。但无论如何,“卖淫嫖娼”都要求提供服务的主体是真人。据此来看,用户使用“成人体验馆”提供的“仿真娃娃”,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尚无充足的法律依据。
3、店主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从司法解释来看,“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某生产情趣用品的厂家,为了让产品更加真实,甚至和专业模特签署了《合作协议》,以1:1的比例复制生产。如果散发相关图片,属于传播淫秽物品,但对于做成实物的产品,则属于合法合规地销售“情趣用品”,听着似乎有点矛盾,但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实践中,暂未发现因销售“过于真实”的情趣用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在部分地区,虽然包含“成人体验馆”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商号,可获得核准,经营范围中也可登记“成人用品体验”(部分地区可以)的相关内容,但这并不代表监管部门对于这种商业形态是完全肯定的。卫生和安全等方面暴露出太多的问题,不容忽视,一些“打擦边球”的店主甚至还提供其它违法服务,这些行为都需要积极引导和大力整治,以免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目前,在某团购网站上搜索“成人体验馆”,已经显示“无结果”,我相信这是一个“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