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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免费表演

发布时间:2022-10-19 10:06:14

㈠ 义演是否属于免费表演

不属于。义演是将演出所得收益全部捐献给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需要资金的地方。
(1)哪些属于免费表演扩展阅读: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那么,该表演是可以不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三点:
(1)表演的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他人还没有发表的作品,就应当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2)表演应当是免费的。这里所说的免费表演是指非营利性的表演,既不向观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目前社会上经常有一些“义演”活动,对于这些“义演”活动是否属于免费表演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学生在假期里自行组织下乡,进行“义演”,开展普法活动,这种“义演”属于免费表演。其他的比如为“希望工程”募集捐款,为受灾地区募集赈灾款项等活动,虽然这些“义演”可能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由于它是向观众收费的,因此不属于免费表演。
(3)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其中,表演者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㈡ 山海关乐岛里面哪些是收费的,哪些是免费的

园内二次收费项目价格表 项目 价格(元) 标准
潜水 海底漫步 280 15-20分钟
精品潜水 380 30分钟 与鲨共舞 480 31分钟
礁潜狩猎 480 32分钟
外海船潜 580 45分钟
人豚共舞 880 40分钟
人鲸共舞 980 40分钟
摄影摄像 全程摄像 300 20分钟
水下照相 50元/7寸 100元/A4 100元 一张光盘3张照片 150元 一张光盘5张照片
卡丁车 30元/圈 50元 二圈
碰碰车 10元 5分钟
小蹦极 20元 人 照像 10元 张 电瓶车 30元 30分钟
乐岛海洋公园演出时刻表 序号 项目 表演地点 表演时间 上午 下午
开园迎宾舞 正门口 8:00 13:00
小丑表演 玛雅舞台 8:30
云南风情表演 民族风情舞台 8:50 10:50 15:50 17:30
摩托艇表演 游船码头 9:00 10:45 14:20 18:00 15:30
海盗出海祭 海盗船 9:20 11:10 15:50
美人鱼表演 潜水馆 9:50 11:40 15:20
海豚海狮表演 海洋剧场 周六-周日 9:30 11:30 13:30 16:30 周一-周五 10:00
泼水节 中央广场 周六-周日 10:30 15:00 周一-周五
白鲸表, 演 极地馆 11:30 15:30
异域风情表演 玛雅舞台 11:30 13:30
沙滩秀表演 沙滩 11:30 13:30
花车巡游表演 广场环路 14:20。
    

㈢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

法律分析:是指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此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着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㈣ 花滑表演滑是免费的吗


作为冰雪项目中最具表演艺术的项目,花样滑冰在每一届的大赛结束后,主办方都会邀请比赛前五名(视具体情况而定)的选手们为大家带来赛后表演,作为回馈现场观众的返场表演。

㈤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什么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不侵权。
免费表演,该表演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发表权是着作权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虽然不论作品是否发表,着作权人都依法享有着作权,但是,确定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对于作品使用人来说很重要。因为使用未发表的作品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往往会导致不同后果。免费表演他人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无须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如果表演的是还未发表的作品,则表演者必须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并且必须支付报酬。
判断作品是否已经发表的标准在于确定作品是否被公之于众。所谓公之于众是指着作权人将作品自行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或者经着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只要将作品置于为不特定人所知的状态即为作品发表,而公众是否知晓和注意该作品则不影响对该作品发表的判定。作品如果只是向特定范围的人或相互有关联的人公开则不属于发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㈥ 可否不经着作权人同意而免费表演其作品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那么,该表演是可以不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三点:可否不经着作权人同意而免费表演其作品(1)表演的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他人还没有发表的作品,就应当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2)表演应当是免费的。这里所说的免费表演是指非营利性的表演,既不向观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目前社会上经常有一些义演活动,对于这些义演活动是否属于免费表演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学生在假期里自行组织下乡,进行义演,开展普法活动,这种义演属于免费表演。其他的比如为希望工程募集捐款,为受灾地区募集赈灾款项等活动,虽然这些义演可能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由于它是向观众收费的,因此不属于免费表演。(3)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什么即公开表演作品

法律分析:公开表演作品是表演权。表演权是指着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权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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