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办
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的,属于搭乘的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车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搭乘的机动车无责任的,由对方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双方驾驶人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㈡ 经济学中如何解决免费搭车者问题
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又称搭便车者,免费搭车者是指,在一个有成千上万的人组成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完全有可能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通过其他人的捐赠而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效益。免费搭车现象缘于公共物品生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往往导致公共物品供应不足。 在财政学上,指不承担任何成本而消费或使用公共物品的行为,有这种行为的人或具有让别人付钱而自己享受公共物品收益动机的人成为免费搭车者。实质上,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可找到搭便车的例子,例如许多轮船公司不肯兴建灯塔,他们可以获得同样的服务,此种搭便车问题会影响公共政策的顺利制定及有效执行。德国的高福利政策也是搭便车问题的例子,高收入者支付的高额税收对同样享用高福利(医疗、教育)的低税收贡献者来说是被后者“搭了顺风车”。
如何解决免费搭车者问题:
免费搭车者问题不可避免,公共物品或服务也不可或缺
由于免费搭车者问题的存在,自愿捐献和成本分摊的合作性融资方式不能保证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只有依靠政府部门使用非市场的方式---公共财政,来解决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问题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正是一方面以征税方式取得收入,另一方面又将征税收入转用于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的。
在解决社会小群体搭便车问题时,强制性的融资方式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㈢ 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办
法律分析: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的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㈣ 免费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从法理上讲,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司乘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㈤ 无偿搭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客运车辆且无过错的,其赔偿纠纷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责任方予以赔偿。
2、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包括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乘车人对交通事故有过错并造成自己伤害的,仍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3、无偿搭乘他人的非客运4、无偿乘车人的损害系由司机的故意加害引起的。承运人应当全部赔偿乘车人的损失,具体操作仍适用《办法》之规定。
恶意乘车人责任:恶意乘车人是指行为人采取胁迫、欺诈等行为要挟承运人为其运输的人,行为人在实施乘车行为时,承运人被迫接受行为人的条件,该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中途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车人损害的,承运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车辆的人因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司乘人员无加害意图时造成乘车人伤害的,在乘车人的赔偿问题能够由过错方赔偿的,
总结:综上所述,关于无偿搭车,发生事故谁担责的问题,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违背,处理时应当责令过错方(车主)予以赔偿,但可适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由过错方与乘车人分担责任。这样做,既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又与《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悬挂物脱落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精神相衔接。
㈥ 免费搭车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办
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的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符合哪些条件才算交通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在行走中发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种后果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为物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的范围内。例如,仅造成了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不能为故意行为。这是因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将构成犯罪,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例如常说的“碰瓷”,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㈦ 怎么去承担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
法律分析:免费搭车出现事故谁负责任,如果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或者过错的,应当酌情赔偿受害者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㈧ 朋友免费搭乘我的车出了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我要怎么赔偿
如果事故责任认定本方开车人(以下简称“驾车人”)有责任的,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可以要求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驾车人是主观好意、免费允许搭车,所以适当酌减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伤者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开车一方不以盈利为目的,出于好意同意他人免费搭乘车辆或者邀请顺路搭车,是符合社会道德、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行为。但是高速运行中的车辆,对驾车人、本车乘客以及车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车辆的驾驶人要有必要技能、获得驾驶证照。更重要的是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驾驶人的对安全的谨慎程度、遵守交通法规的程度,都直接影响车辆能否安全运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就规定,车辆驾驶人必须对乘客安全负责,对肇事的损害后果负责;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故意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只要驾驶人同意对方乘车,即使是免费搭乘车辆,就应该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不能以免费乘车为由、无视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当驾驶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时,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就有权要求驾车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考虑到免费搭车、搭乘顺风车等类似行为,驾驶人没有谋利动机,是一种无偿、互相帮助的善意行为,所以在确定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时,驾驶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当减轻自身赔偿责任。如果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的,驾驶人还可以要求进一步减轻自身责任程度、由伤者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法院人身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搭乘的过错行为,比如明知是不适合乘坐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合格驾驶资格,明知有危险、依然要求乘坐等类似行为。
㈨ 免费搭车出车祸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相关好意同乘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㈩ 免费搭车者的解决
免费搭车者问题不可避免,公共物品或服务也不可或缺由于免费搭车者问题的存在,自愿捐献和成本分摊的合作性融资方式不能保证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只有依靠政府部门使用非市场的方式---公共财政,来解决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问题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正是一方面以征税方式取得收入,另一方面又将征税收入转用于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的。在解决社会小群体搭便车问题时,强制性的融资方式是一种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