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给的免费体检福利!每年一次!
对于很多50年代出生的老人来说,大都经历了比较贫苦的年代,从小就养成了省吃俭用的习惯、怕花钱,所以一提到免费体检,老人们常常觉得是广告推销怕上当受骗。㈡ 65岁老年人体检免费国家规定
65岁及以上(身份证年龄在磨团巧1957年12月31日之前)且所在辖区内居住6月及以上(不需要户籍及居委会证明)的老年人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和中医体质辨识与调养指导。老人体检项目主要是: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口腔、视力、听力等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心电图等检查,超出部分是不能勉强体检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老年证原件,及有效电话号码;体检时需空腹(不吃不喝),佩戴或培口罩;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且服药者携带药盒。高血压患者请携带降压药及水杯;行动不便或年龄较大的老年人需有家属陪同。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二、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
三、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瞎键生活权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十一)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㈢ 全国65岁免费体检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老年朋友的生活质量,国家将65岁以上老年人的健康体检纳入国家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现将免费体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年满65周岁的(1957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老年人(包括在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年龄达到者),均可纳入免费体检范围,来院体检时需携带您本人的身份证、医保卡及联系电话,一人一年进行一次体检。
免费健康体检主要包括常规体检(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腰围、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中医体质辨识)、血常规、尿常规、血糖、血脂五项、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总胆红素)、肾功能、心电图、腹部B超(肝胆胰脾)等项目。同时邀请您聆听教育保健知识讲座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性化健康指导。如您需要增加体检项目,请咨询本院医生。
各村乡医或村委会广播提前通知
1、行动不便的老人尽量有家人陪同前往。
2、抽血前三天不要吃过于油腻、高蛋白食物、避免大量饮酒,以免影响检查结果。
3、抽血当天请于早上八点半之前进行空腹采血。
法律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第一条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第二条服务内容,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肺部、心脏、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
(四)健康指导。告知评价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㈣ 65岁免费体检规定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内,为全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二、体检项目及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包括:
(一)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肺部、心脏、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二)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
(三)健康指导。告知体检及评价结果并进行健康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体检对象手中,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并根据体检及健康状况评估结果对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
二、其他事项
对于已开展干部职工体检、自行体检、近期住院期间检查等的老年人,根据其意愿确定是否再次体检,如不再次体检,要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将已体检结果及时更新至居民健康档案,并对这部分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可纳入已体检人员统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端口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