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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免费给人住是什么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2-05-02 21:52:57

A. 我乡下有一间旧砖瓦房免费借给亲友住,若房子倒塌致人身事故,业主应负责任吗

法律上应负责任!人情上可以与亲友商量!除非你与亲友签订免责协议书!

B. 把自己租的房子让给朋友住违法吗

其实我个人认为房东行为是违法的。据合同的要求,不能转租或者合租,是跟自己没有关系的人。但作为你的侄子,其实和你们家是住同一家人,为什么住在一起要给两份房租呢?况且你也没有违反合同。为了孩子能够安心学习,你可以再补贴一点房东。

C. 业主免费给好友居住房屋,要求自行花钱装修后现在要我们无条件搬出,这合理合法吗

摘要 当初你们有签订合同吗?如果没有合同的话,那么你们就理亏呀

D. 老房子 免费给人住 然后塌了出事故 需要负责任吗

需要承担因民事侵权所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需要承担因过失所导致的刑事责任。

免费,也应当承担责任,免费不是免责的理由。除非你已经明确告知了对方房屋本有的危险,如果发生意外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对方明知却仍然执意入住的。

E. 自有房屋免费提供给他人经营发生意外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你好,这主要从五大方面来解释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望采纳,谢谢。

F. 我的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免费给叔叔阿姨住到老,他们的儿子有权继承吗

你的房子,房产证是你的名字,免费给叔叔阿姨住到老,他们的儿子当然没有权继承,只有房产证是叔叔阿姨的名字,他们的儿子才有权继承。房产证是你的名字,房子就只是你一个人的。

G. 房子借朋友住,算转租吗

这种情况算转租的,因为同学已经出了租金了,房东收取违约金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7)将房屋免费给人住是什么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违约金上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H. 为什么典权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比如:甲将房屋出典给益而在甲、乙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

典权当然属于绝对法律关系;。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的范围。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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