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App开屏广告现摇一摇新花招,这是否涉嫌消费者合法权益
APP开屏广告玩花招之前整治了一波,现在又搞新的幺蛾子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就是很多APP的开屏广告,搞了什么所谓的摇一摇。只要你手机在进入这个APP页面的过程中有那么一点点的晃动,它就默认你进入这个广告内容。
如果碰到这样的软件,搞这种广告的套路侵犯消费者权益不说,还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差的使用体验,那可能大家最终就是卸载这个软件,又不是非要用这个东西,这个广告的形式让我感到非常之恶心,那就可以直接卸载。做广告也不能这么做呀,这不就是搞套路吗?之前那些广告的形式被限制了,现在就搞这个新的套路。
‘贰’ 工信部下架90款侵害用户权益APP!消费者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如果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为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此外,还要继续返还消费者购物款。
‘叁’ 得物APP遭克隆,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认为消费者应该立即向当地的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相关网络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投诉不成的话,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肆’ 网络app或会员等自动续费且未提前提醒有没有侵犯人权益
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但是不少APP也没有“以显着方式”提示如何取消自动续费服务,用户想取消自动续费没那么便捷。因此,APP自动续费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1)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2)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3)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5)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伍’ 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交易安全期待提供立法保障
阿里巴巴上市的备受关注,预示着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良好的发展势头,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引出整个电子支付产业链的变革。
但是,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核心的交易安全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如何保证信息的秘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交易业务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等已成为电子商务推进过程中面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暴露出法律监管不到位,网络运营商对网店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电子商务运营商、网店经营者和网络监管部门只有在责、权、利明确,并得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网上交易安全平台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电子商务在我国要实现更快的发展,核心是要围绕这些方面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网上贸易红火 网下暗流涌动
网络购物凭借传统购物无可比拟的便捷优势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和认可,经过多年的发展,一批早期的网络购物用户已经以网络购物为中心形成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不同,网络购物可划分为三种典型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B2C(Businessto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和C2C(CustomertoCustomer,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
根据交易商品的不同,网络购物可以分为虚拟服务类和实物类,虚拟服务类网站以交易虚拟服务类商品为主,如电子预订和票务、电子卡类、网络教育、数字产品下载等等;实物类购物网站以交易实体商品为主。
虽然对比网络购物市场发达国家,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在交易规模、用户规模等方面尚比较落后,但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网络购物市场的成熟,网络购物市场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最近,我国发布了第一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10年,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将由2005年的8.5%和2%提高到25%和10%以上;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的比重将由2005年的2%提高到30%;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将超过40%。
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底,中国网络购物交易额为312亿元,用户市场规模达到4310万,预计到2010年市场交易额将达到1460亿元。
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全性成为第一
面对如此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网络交易安全却从其诞生以来就饱受诟病。
据《电子商务世界》发布的《2007中国消费者网上支付应用调查报告》显示,41.7%的人偏爱在网上购物,56.6%的被访者使用数字证书,79.5%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性和便捷性是影响网上支付的两大因素。
电子商务交易核心是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这一点我国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还存在着很多法律空白。作为一个交易平台,阿里巴巴、淘宝、金银岛、eBay等多家网站的法律地位也备受争议。对于其身份的界定、是否应该在交易中对消费者负责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站在不同角度的各个方面通常也是也各执一词。
在虚拟世界里,网上开店者的身份和资信、资产状况都是未知数,因而商品的质量和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都潜藏着极大的风险。经营者身份不明、地址不清给消费者维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很大困难。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好处是繁荣了市场,便利了民众生活。但是,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也暴露出法律监管的不到位,网络运营商对网店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权利义务一致性是基本的社会公平原则,电子商务运营商、网店经营者和网络监管部门只有在责、权、利明确,并得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网上交易安全平台。”
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是主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对着形式繁杂的网上交易,这部法律已明显乏力。
网络交易信息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发生在与网上交易息息相关的电子银行中的安全问题日渐增多。网上诈骗、网络钓鱼,盗取虚拟财产和网络信息等各种新形式案件层出不穷。比如利用木马病毒获取消费者的网络银行数字信息;利用与真银行网站域名相似或外观相似的银行网站骗取消费者,诱骗用户输入用户名及口令,盗取信息后进行网银转账等案例日益增多。
一边是层出不穷的网上银行失窃事件,一边是银行投入大量成本加大对客户终端的保护,耗费了大量的成本之后,存在于银行与用户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却依然没有解决。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在网上交易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很多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也是不确定的,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基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阿拉木斯认为,严格来说,网上交易过程中,由于卖方的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最后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应该由卖家来赔偿。但消费者很难证明问题是由卖家的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引起的,而银行和卖家往往说是消费者自己密码保管不善,如电脑中毒,或因使用公共网吧电脑导致密码被窃取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或商家是免责的。
对此,他建议,应加快网银业务的法规建设,充分借鉴国际上网银业务法规建设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网银业务的法规框架,形成合理的商业银行、客户关系利益调整机制。在商业银行行为规范方面,建立网银业务的技术标准体系和业务规范体系,目前中国仍处于网银业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通过发布网上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内部管理指引等非强制形式,引导银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推动规范化内部审计管理规则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根据网银业务发展的实际,适时调整银行、消费者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银行在执行支付指令时的审查义务,兼顾交易效率和支付安全目标的实现。
相关监控法规亟待应时出台
“从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颁布至今,已经过去了13年。该条例显然不能彻底地解决全部的网络法律问题。法律的缺位和不到位现象的出现,使违法犯罪行为似乎依然有恃无恐,我们的信息安全法制环境还是没有给予我们随时随地的、强大有力的安全感。”阿拉木斯表示。
他还谈道:“信息安全政策法律法规中,基本法律的严重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与信息安全有关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也大约只有《刑法》、《电子签名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几部,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信息政策法律法规中,基本法律大约只占5%的份额。《信息安全法》、《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电子交易法》、《电子支付法》等都还在业界和学者们的期盼中。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虽然比较细致,但毕竟还是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
刘德良也表示,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安全高效。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电子商务在我国要实现更快的发展,核心是要围绕这些方面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问题亟须加强,这已列为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任务之一。监管的对象一方面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包括各类企业、机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则包括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等等。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往往成为评价电子商务秩序状况的重要指标,其中网站主办者身份和商品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公开度成为重要内容。由于对主办者———网络交易服务商的相关法定义务尚未完善,进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违法者和侵权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刘德良表示。
‘陆’ 大多视频软件需要付费才能观看,这算不算是侵害消费者权利
就我个人而言,大多数视频软件需要付费才能观看,我觉得这不算是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因为那些视频软件平台也要靠用户付费才能赚到钱,只要不是乱收取费用,或者非常贵到离谱的费用,这种付费存在也是非常合理的现象,这也并没有侵害到用户的权利。
其实,这也是视频软件平台的一种规则,虽然不收费能够到更多人来到这个平台观看视频,但付费也是平台必须要存在的现象,一方面是获利,一方面投放到视频软件平台的视频也要靠一些费用来获取到回报,一方面视频软件平台也要运营维护,这些都是需要资金才能运转的,所以,大多数视频软件需要费用才能观看,这不算是侵害消费者的权利的,毕竟选择权其实在消费者手中,想看就可以付费开个会员看看,不想看就可以看不收费的视频。
‘柒’ app乱收费去哪里投诉
法律分析: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相关app行为。当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会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此次投诉。去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如果超过十个工作日,还没作出受理或者投诉人收到不受理的决定时,投诉人可以将投诉转交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捌’ 某app侵犯消费者权益如何举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玖’ 消费者权益保护
(1993年10月31日的第四次会议的第八个国家人民国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总统法令第11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10月31日,并应当来生效于199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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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BR />
条消费者需要购买日常消费,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的,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原则第四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社会监督。
应该是不错的大众媒体的宣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公众意见,以牺牲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的权利。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到期日期,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服务或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信息。
9消费者有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选择权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的服务。
消费者的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如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的
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设立的,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获得知识的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的技能货物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的尊严,尊重民族风俗,传统。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权,监督权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被控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以保护消费者的非法行为不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利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批评,建议。
第三章运营商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的义务,应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双方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为消费者,应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可能仍然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九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及具误导性的宣传。
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的调查,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的商品应清楚地标明。
第20条,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的 http://news.sohu.com/34/37 / news148033734.shtml
更详细的信息,你可以去这个网站
‘拾’ app诱导消费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app诱导消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